南师附中新城黄山路分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总案
来源:发布时间:2020-11-24浏览次数:7339

第一章 南师附中新城黄山路分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总案

一、学校概况

(一)学校人数

1.我校共有学生993人,其中初一年级303人,初二年级345人,初三年级 345人。

2.我校目前有一幢教师公寓,属于建邺区教育局管理。在校学生目前没有住校生。

3.我校现有在编教师93人,在职教职员工 103人。

(二)应急资源概况

1.消防通道

学校有两个大门能通行消防车。行政楼1 部电梯。教学楼、行政楼、实验楼、体育馆底层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安全出口,楼梯比较宽畅,扶手安全。楼房通道与周边道路安全畅通,便于校内师生员工及时疏散。

2.消防设施

学校每幢建筑的各层楼面都配有消防器材。消防设施、设备、器材有专人负责,定期检

查和更换,确保处于有效使用期内。校内消防通道畅通,醒目处贴有安全通道指示牌。

3.车辆

学校共有校车一辆:别克GL8

4.医疗救护

学校建有校医室1个,专职工作人员1名:唐静;唐静具有应急救护培训师资证书。医务室配有基本药物及急救药物、外伤救护耗材、折叠式担架1张。

5.心理援助

学校建有心理健康教育中心1个,兼职心理老师3名:李晓宁、王欢、林菲菲。

教职员工中具有心理健康教师资格者30名。

6.周边应急力量

 院:明基医院。

派出所:沙洲派出所(电话:025-84427850),分管民警:顾渊(18913874142)。

(三)安全隐患

通向教学楼和图书馆的通道过窄,消防车通行比较困难。

以上数据统计截止日期为20219月。

二、事故危险评估

学校可能面临的突发事件大致有以下几种:

1.地震:危害是灾难性的,但可能性不大;

2.火灾:危害可轻可重,发生可能性较大;

3.校园暴力事件:危害严重,有可能发生;

4.食物中毒:危害严重,有可能发生;

5.大规模传染性疾病:危害很严重,有可能发生;

6.校内大型活动伤害事故:危害比较严重,有可能发生;

7.师生受伤事故:危害可轻可重,有可能发生;

8.实验室伤害事故:危害可轻可重,有可能发生;

9.暴雨、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危害可轻可重,有可能发生。

三、应急组织组成及职责

(一)学校应急指挥中心

应急指挥中心是学校整个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中心,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和请示,负责与应急部门和社区联络,负责协调应急期间各救援队伍的运作,统筹安排各项应急行动,保证应急工作快速、有序、有效地进行。  

●  应急指挥中心人员组成:

总指挥:刘建华

副总指挥:傅明宝

现场指挥:当日行政值班负责人或指定人员

成员:阎冬、朱晓敏、常万志、叶壮志、赵爱冬、张慧、陈泰龙、凌锐珩、

杨红、华永兰、郭伟、李硕文、陈泰龙、杨婧、祁先春、林菲菲、

田甜、邱军、刘志成、赵哲          

全体班主任

医务室、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全体成员

(二)突发事件应急组织结构图:

(三)学校应急总指挥职责(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工作)

1.决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2.统一领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确定现场指挥人员,负责应急队伍和资源的调动;

3.向公安、消防、医疗、疾控等应急部门报告,并保持密切联系;配合应急部门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4.向社区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和要求提供救援事项;

5.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和救援事项;

6.向本校教职员工通报事故情况;

7.向新闻媒体公布事故情况;

8.负责事故原因调查和善后工作。

(四)事故现场指挥职责

1.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事故现场指挥救援行动;

2.指挥现场无关人员有序疏散,撤离到安全区域;

3.负责现场应急救援任务分配和人员调度;

4.把事故情况可能造成的危害和求援事项向应急总指挥报告;

5.与消防等应急部门合作,提供信息;

6.维持现场秩序,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和保护;

7.负责事故后的现场清理工作。

(五)日常及节假日行政值班职责

1.在事故发生初始阶段,担当事故现场指挥;

2.在确认事故即将发生或已发生后,向学校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3.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启动学校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4.维持现场秩序,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和保护。

(六)应急救援小组负责人及职责

根据学校特点和需要,分别设置如下救援小组:

1.通讯联络组  负责人:陈泰龙   17368698995(内线:8006

保证通讯联络设备畅通;及时向外部通报现场应急状况;接受外部应急指示;向外部求援。

2.疏散引导组  负责人:张  慧   13813081357(内线:8009

负责日常安全教育及疏散演练;在应急现场有序疏散人群。

3.医疗救护组  负责人:唐  静   13813838512(内线:8039

织人员在应急现场开展医疗救护。

4.警戒保卫组  负责人:郭  伟   18994008678(内线:8219

在应急现场树立警戒标志,保证疏散通道通畅;协助疏散人员;协助勘察现场、排除隐患。

5.排险抢修组  负责人:凌锐珩   13245284096(内线:8219

勘察现场,排除隐患;抢修必要应急救援设施。

6.后勤保障组  负责人:叶  雯   13914729807(内线:8022

提供后勤人员、物资支持。

7.心理支持组  负责人:林菲菲 150503126003

危机干预;提供其它必要心理援助。

(七)应急责任制

1.校长是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保证学校安全,是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总指挥。

2.事故现场指挥、现场值班主管承担本预案规定的职责,指挥相关人员进行抢险排难。

3.各救援小组负责人承担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合作。

四、应急程序流程总览

报警:向学校行政值班教师、校领导、110119120报警

行政值班或现场指挥向应急总指挥(校长)报告

总指挥启动学校应急预案

各应急救援小组人员就位,开展工作

终止应急状态

恢复与善后(评估)

第二章  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一)适用范围

凡在校园内、校周围、学校组织的外出活动中发生的涉及我校师生的自然灾害均适用于本预案。

自然灾害是指由于自然异常变化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失稳、资源破坏等现象或一系列事件。

校园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包括:台风、冰雹、暴雪、沙尘暴、酷暑、地震灾害等。

(二)应急程序启动

下列情况下准备或立即启动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1.有省、市政府或教育行政机关对于自然灾害的警报;

2.接收到上级部门对于自然灾害的紧急通知;

3.已发生地震、暴雨、冰雹等自然灾害。

(三)应急程序

1.报警

1)任何人员发现上述情况之一,应立即向行政值班人员或学校领导报警;

2)应急总指挥确认情况后,立即启用应急预案;

3)各应急救援小组成员立即行动,在指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岗位,并根据职责开展工作。

2.发送预警信息

通讯联络组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向学生、家长、教职员工发送灾害预警信息及个人防护要求。

3.疏散

应急总指挥根据现场情况,授权现场指挥发布疏散命令和确定疏散路线。

1)疏散广播

 “请注意,这是紧急疏散广播,请各个班级同学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沿指定的疏散路线撤离。”

2)关闭电源、气源

A.各班、各部门安全员立即关闭电源开关 

B.食堂、实验室立即关闭天然气、管道煤气阀门;

C.所有用火的器具立即灭火。

3)通道管理

A.应急预案启动后,警戒保卫组应立即组织人员开启所有安全门、通道,排除倒下的树木、灯杆及其它障碍,确保人流疏散、应急救援通道畅通;

B.警戒保卫小组建立警戒区域,阻止无关人员进入;

C.现场指挥视情况,指挥场内疏散秩序;

D.疏散引导小组按就近撤离的原则引导人员分流。

4.救援

排险抢修组、医疗救护组、心理支持组现场待命,随时准备救援。

(四)应急预案的终止

1.应急指挥根据上级部门通知、或视情况判断自然灾害结束、隐患消除后,宣布应急状态终止;

2.危险区域的警戒撤除与否,必须由应急总指挥决定;

3.应急预案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人员对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进行清点核实,连同经验教训等向相关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二、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一)适用范围

凡在校园内、校周围或学校组织的外出活动中发生的涉及我校师生的事故灾难,均适用于本预案。

事故灾难是指具有灾难性后果的事故,是在人们生产、生活过程中发生的,直接由人的生产、生活活动引发的,违反人们意志的、迫使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并且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或环境污染的意外事件。

校园常见事故灾难包括火灾事故、踩踏事故、实验室伤害事故、交通事故、大型活动公共安全事故、外出活动事故、意外伤害事故等。

(二)应急程序启动

发生下列情况,立即启动本预案:

1.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如运动受伤、实验不当受伤、校内或校园周围的交通意外、踩踏事故等;

2.校内火灾;

3.集体外出活动中发生的突发事故;

4.其它涉及本校师生的事故灾难。

(三)应急程序

1.报警

1)学校任何人员发现或确认有上述事故发生,应立即向行政值班人员或学校领导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地点、时间、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和救援要求等;

2)应急总指挥确认发生突发事件后,启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3)各应急救援小组成员立即行动,在指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岗位,并根据职责开展工作;

4)及时通知家长。

2.救援与疏散

1)现场人员应视伤情需要,及时拨打119120110

2)医疗救护组到达现场实施救援;

3)班主任、年级组长或现场指挥指定人员陪同伤者前往医院就医,并通知监护人到医院配合治疗;

4)警戒保卫组视情况设立警戒区域,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确保疏散、救援道路畅通;

5)疏散引导组视情况有序疏散人群;

6)其它各应急救援小组成员根据职责及现场指挥要求开展工作。

(四)应急预案的终止

1.应急指挥判断伤者已经得到救治、相关人员情绪得到控制和稳定,隐患消除后宣布应急状态的终止;

2.应急预案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人员调查事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办法;

3.心理支持组视情况开展心理支持工作;

4.应急指挥部应就事故原因、事故过程、经验教训等向相关部门作出报告(一般事故一天内书面报保险公司;重大事故立即报校办公室和教育局,可先口头后书面,同时向有关保险公司报出险)

5.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善后。

三、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适用范围

凡在校园内、学校周边、学校组织的外出活动中发生的、涉及我校师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均适用于本预案。

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校园常见公共卫生事件为传染病、食物中毒、有毒物品中毒等。

(二)应急程序启动

1.学校发生国家法定管理的传染病;

2.学校发生的传染病(如水痘)虽未列入法定管理类目,但对在校师生健康影响较大;

3.学校发生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相似的疾病症状;

4.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

5.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

6.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

(三)应急程序

1.报警

1)学校任何人员发现或确认有上述事件发生,应立即向行政值班人员或学校领导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件发生地点、时间、原因、性质、危害程度和救援要求等;

2)应急总指挥确认发生突发事件后,启动应急预案;

3)总指挥或现场指挥视情况拨打120110119寻求支援;

4)总指挥立即通知责任报告人(校医),将事件情况上报卫生主管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

5)各应急救援小组成员立即行动,在指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岗位,并根据职责开展工作。

2.应急反应

根据卫生主管部门、疾控中心、教育主管部门等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总指挥及时接收上级部门关于应急防控下发的通知、意见等,及时向应急工作小组传达;

2)总指挥根据上级部门的意见,决定停课、停止集会等事宜;

3)医疗救护组做好现场救治工作、传染病患者的隔离工作;做好传染病痊愈者返校审查工作;做好上级部门要求的其它应急医疗工作;

4)学工处、年级组长、班主任及时联系学生家长,告知事件进展以及必要的防控措施等;

5)警戒保卫组视情况设立警戒区域;保证救援通道畅通;严格执行出入校门管理制度;

6)排险抢修组视情况排除险情;

7)疏散引导组视情况疏散人群;

8)后勤保障组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对需消毒区域进行有效消毒;

9)心理支持组视情况开展危机干预及必要心理援助;

10)学校各部门配合学校、上级部门开展事件调查工作。

(四)应急预案的终止

1.应急总指挥视情况判断隐患消除后宣布应急状态的终止;

2.应急预案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人员对事件原因、过程、影响、损失、经验教训等向相关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四、传染病防控应急预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南京市教育局传染病防控工作要求,保障全体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工作原则

生命第一、协同应对、维护稳定。

(二)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1.学校传染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处置小组”)

 长:刘建华

副组长:傅明宝

 员:阎冬、常万志、朱晓敏、张慧、杨红、凌锐珩、唐静、各年级组长、各班班主任

2.主要职责:果断决策、统一指挥、规范组织、有效落实学校传染病防控应急响应措施,下达应急处置工作任务,迅速、准确地向区疾控中心、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市中小学卫生保健所报告传染病疫情相关情况,配合、协调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等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传染病传播危害,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学校教学工作正常开展。

(三)信息报告

 学校应指定专门的疫情报告人,且该报告人须为学校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学校教职工一旦发现传染病疫情或疑似疫情的,必须立即向应急处置小组报告,应急处置小组可在必要时启动本应急预案,防止疫情蔓延,并由学校疫情报告人迅速、准确地向区疾控中心、教育主管部门、市中小学卫生保健所报告。

疫情报告人:唐静

疫情报告范围:建邺区疾控中心,南京市中小学卫保所

 1.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有共同用餐、饮水史时;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发生多例疑似传染病病人;其他需要及时报告的情况,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2.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在2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3.报告要求:学校疫情报告人应以最快的通讯方式首先向区疾控中心报告,同时填写文件附件二《南京市学校传染病报告表》,分别报教育主管部门和市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四)应急处置

学校在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督和指导下,做好以下疫情控制工作:

 1.对确诊患有法定传染病的学生、疑似病人或传染病密切接触者,学校应配合卫生部门依法对确诊学生进行隔离或者医学观察,并及时安排其就诊,做好检疫期相关记录。(学校责任部门: 医务室 责任人:唐  静)

 2.教职员工在照顾患病学生、接触可能受到污染的物品或排泄物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如配戴手套、口罩、帽子等。(学校责任部门:医务室 责任人:唐  静)

  3.配合区疾控中心对疫点开展消毒、疫情调查、预防性服药、应急预防接种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学校责任部门:医务室  责任人:唐  静)

 4.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学校根据疾控中心出具的《南京市建邺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控制意见书》要求,对相应的班级或年级停课,并将意见书结果报学校应急处置小组及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学工处通知停课年级或班级的负责人,印发《致家长的一封信》,做好停课班级和年级学生及家长的沟通。同时报备教学部门,由教务处调整并通知临时的教学计划、课程安排和教学形式,采用线下咨询与指导、网络直播等方式进行学习,信息中心提供网络、计算机等设备支持。(学校责任部门:学工处、教务处  责任人:张慧、杨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二)停工、停业、停课;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5.学生病愈且隔离期满时,应持复课证明到学校卫生室或保健室,经学校卫生技术人员查验后方可进班复课。(学校责任部门:医务室  责任人:唐  静)

 6.尊重和满足师生、家长的知情权,经上级部门授权、批准后,主动、及时、准确地公布疫情及防治的信息。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正确的引导,消除不必要的恐惧心理和紧张情绪,维护校园稳定。(学校责任部门:学工处  责任人:张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五)应急处置报告电话:

区疾控中心:87782024

市中小学卫生保健所:84507582  

五、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一)适用范围

凡校内、校周围、由学校组织的外出活动中发生的涉及师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均适用于本预案。

学校社会安全事件主要是指学校群体性突发事件,包括校园内外涉及师生的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请愿以及集体罢餐、罢课、上访、聚众闹事等突发群体性事件,学校各种非法传教活动等学校民族宗教事件,针对师生的各种恐怖袭击事件,师生非正常死亡、伤害、失踪等可能引校园和社会稳定的师生伤害事件等。

(二)应急程序启动

发生下列情况立即启动本预案:

1.涉及本校师生的暴力行为;

2.严重扰乱教学秩序的行为;

3.社会黑暗势力意图引发校园悲剧;

4.在校园内或周边或学校组织的外出中出现的犯罪活动、恐怖事件、暴力事件等。

(三)应急程序的启用

1.报 警

1)发现和确认事故发生的任何人员应当立即向校园报警点(学校行政值班人员)报告,紧急情况下亦可直接拨打“110”报警电话。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地点、时间、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和救援要求等;

2)行政值班人员接报后应当立即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并根据现场情况判断是否直接拨打报警电话,或是做适当的现场应急处理;

3)应急总指挥确认发生突发事件后,启动应急预案;

4)各应急救援小组成员立即行动,在指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岗位,并根据职责开展工作。

2.疏散

紧急状态下,应急总指挥授权现场指挥发布疏散命令和确定疏散路线。

1)疏散广播

“请注意,这是紧急疏散广播,请各个班级同学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在班主任和班长带领下,沿指定的××路线撤离。”

2)疏散管理

应急预案起用后,疏散引导小组应立即组织人员开启所有安全门,确保人流疏散畅通。

A.现场指挥视情况,指挥各楼层有秩序的疏散,疏散的原则是就靠近楼道的班级由近及远快速先撤离;

B.保卫组织人员确保应急部门车辆进出畅通,特别要保证110警车和120救护车辆能顺利到达最近区域。

(四)救护

事故发生后医疗救护组应快速集合、立即投入现场救护工作,以达到挽救生命、稳定病情、减少伤残、减轻痛苦的救助目的。

心理支持组现场待命,随时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

(五)应急预案的终止

1.应急指挥情视况判断事件结束、隐患消除后,宣布应急状态的终止;

2.危险区域的警戒撤除与否,必须由应急总指挥决定;

3.应急预案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人员对事件经过、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经验教训等向相关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章  南师附中新城黄山路分校危机干预工作流程

使用说明:

根据学生心理问题或事件严重程度将危机干预分为三个等级:一级危机干预的对象是可能处于心理危机状态学生;二级危机干预是可能出现严重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学生;三级危机干预为可能发现自杀或他杀恶性事件。 一旦出现上述危机事件时,立即实施本办法。

一、一级危机干预

—)一级危机事件的干预对象  

根据表1,如果学生同时出现与下述相符合的多种症状,尤其是第9项、第10项,且持续时间在两周以上,则表明学生可能处于心理危机状态。或者老师同学觉得当事人的行为表现和正常行为不同。一旦发现具有心理危机状态症状的学生,立即采取一级危机干预措施。

1 识别学生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标准

下面为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个体经常出现的症状,如果同时出现多种与下述相符合的症状,则表明学生可能处于危机状态:  

1.直接表露自己处于痛苦、抑郁、无望或无价值感之中;

2.易激怒,过分依赖,持续不断的悲伤或焦虑,常常流泪;

3.注意力不集中、成绩下降、经常缺勤;

4.孤僻、人际交往明显减少;

5.无缘无故地生气,或与人敌对;

6.酒精、网络、烟的使用量增加;

7.行为紊乱或古怪;  

8.睡眠、饮食或体重明显增减,过度疲劳,体重或个人卫生状况下降;  

9.日记或其他作品所透露出的主题为无望、脱离社会、愤怒、绝望、自杀或者死亡;  

10.书面或口头表达出的内容象是在临终告别或透露出自杀的倾向,如“我会离开很长一段时间……”  

(二)一级危机事件干预措施

1.迅速通告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2.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或年级组长首先通过全面的了解和倾听,迅速确定问题的严重程度,将情况告知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3.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将以合理的方式约谈该生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同学,了解当事人真实的心理状态和所面临的问题,初步判断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并迅速做出进一步的判断。  

4.确定干预方案。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根据了解的情况,确定干预方案。如果学生心理问题比较轻微,属于心理辅导范畴,可以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解决;如果确定当事人心理问题比较严重,可能属于精神疾病的范畴,则必须采取二级危机干预措施。

二、二级危机干预

(一)二级危机事件的干预对象  

二级危机事件指出现严重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的学生。根据精神疾病诊断标准,学生已出现严重心理问题症状,如抑郁症、躁狂症、精神分裂症等(参表2、表3、表4),或有明显的自杀征兆(参表5),但并未实施自杀行为,则启动二级危机干预方案。   

2 抑郁症诊断标准

如果一个人在两周或更长时间内,同时存在三个下述症状,尤其是第1、第2项、第13项,便符合了抑郁症的标准。  

1.几乎每天心情都非常恶劣;  

2.对以前感兴趣的东西或活动失去兴趣;

3.感到麻木、空虚、无聊;

4.躯体疼痛(胃痛、头痛);  

5.睡眠困难(难以入睡、早醒或睡得过多);

6.体重改变或饮食习惯改变;

7.过分的挫败感和过分自责;

8.集中注意力、思考问题困难;

9.和平常比,更易怒、紧张或易激惹;

10.感到无价值、内疚或满心羞愧;

11.彻底的无助感、无望感;  

12.没有精力或动力,内心有压力感;

13.反复出现死亡或自杀的想法,觉得活着还不如死了好。  

3 躁狂症的诊断标准

躁狂症以情感高涨或易激惹为主,同时,至少有下列8项中的3项症状(若仅为易激惹,至少需要4项症状):  

1.注意力不集中或随境转移;

2.话语增多;  

3.思维奔逸(语速增快、言语迫促等),联想加快或意念飘忽的体验;

4.自我评价过高或夸大;  

5.精力充沛,不感疲乏,活动增多,难以安静或不断改变计划或活动;  

6.鲁莽行为(如挥霍、不负责任或不计后果的行为);

7.睡眠需要减少;

8.性欲亢进。   

4 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

1.如果学生在一个月以内有下列两种以上的症状,便可能患有此症:

1)幻觉(看到或听到他人对自己思想及行为的批评,或听到两人以上彼此交谈,但实际上这些声音或图象并不存在);  

2)妄想(超越现实中个人所能达成或与现实不符的想法,如有的病人会说自己当总统、主宰世界、拯救众生等与现实不符的想法);  

3)语无伦次;

4)痴呆或错乱的行为;  

5)情感上则陷于停滞,行为退缩。  

2.发病后在工作能力、人际关系、自我照料等功能上明显降低。儿童及青少年则在课业及人际关系上表现失常。

以上症状至少需维持六个月以上才算构成精神分裂症。

5 自杀线索

1.外表的线索:体重减轻,表情平淡,疲倦,眉头深锁,忧郁,悲伤,退缩,不想动,仪表不整,注意力不集中,有时显得激动及坐立不安,当情绪由悲哀转变成正常或高昂时必须特别小心,此为高度危险期。  

2.思想上的线索:感到无助、无望、空虚、无能及强烈的孤独感,有丧失、羞耻、失望的感觉,无价值感、自尊心低落、思考及综合能力减低、自责感深、仇恨感、愤怒,有时无法控制自己的冲动行为。  

3.语言上的线索:说话慢、不愿与人沟通、表现出想死的念头,可能直接用话语表示,也可能言语上的线索:在短信、日记、做诗等作品中表现出来;身体不适的主诉增加。  

4.行为上的线索:  

1)突然、明显的行为改变

2)抑郁症状毫无理由地消失

3)写遗嘱,交代后事

4)写告别信给至亲好友

5)清理自己所有的东西

6)将自己心爱之物分赠他人

7)阅读有关死亡的资料

8)对所有周遭事物失去兴趣

9)社会隔离,少与家人、邻居、亲戚朋友往来

10)突然增加酒精的滥用或药物滥用

5.环境上的线索:

1)重要人际关系的结束  

2)家庭发生大变动,如亲人死亡、财务困难

3)显示出对环境的不良适应,并因而失去信心  

6.并发性线索:  

1)从社交团体中退缩下来

2)显现出抑郁的征兆

3)显现出不满的情绪  

4)睡眠、饮食规则变得紊乱,失眠、显得疲惫、身体常有不适、生病

(二)二级危机事件干预措施

1.迅速通告相关部门。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发现严重心理问题学生,必须在第一时间通知学生所在班级或班级负责人。如果是年级或班级发现严重心理问题学生,必须及时通知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并请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做出初步判断。  

2.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及时转介。经过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确认是比较严重的问题,由学生所在年级或班级负责人通知家长,要求家长陪同就医诊断。若短时间内难以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而学生的心理问题已严重危及到自身或他人生命安全,可直接送学生到医院就诊;同时,通过电话等方式与家长取得联系:若家长不配合学校工作,学校年级组、班主任需耐心细致做工作,争取家长配合;经争取后,家长仍不配合,紧急情况下,学校有权在保留有关证据(如与家长的电话录音)的前提下,送学生到医院就诊。或者请家长带孩子离开学校。  

3.做好监护工作。家长未到达学校之前,一般情况下,看护工作由学生所在年级组、班主任负责。  

4.严格遵照医嘱选择治疗方式。根据医生诊断结果和建议,可采取学生住院治疗、休学治疗或在校边学习边治疗的方式,采取哪种治疗方式,由医生决定。  

5.办理住院、病假或休学手续。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学校有关规定,学生须按规定在学校教务处办理住院、病假或休学手续。学生休学后需要提前回到学校学习,需有学校定点医院南京市脑科医院的诊断结果作为依据。

6.开展愈后辅导工作。学生休学返校后,由教务处及时通知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以便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做好后续辅导工作。对于特殊学生,必要时邀请家长到校监护。心理健康教育中心需对与该生密切接触的学生和老师开展辅导工作,澄清事实真相,帮助学生和老师正确认识该生的心理问题,缓解紧张情绪,消除歧视心理。

(三)危机识别的途径及干预方法

1.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及其干预方法

1)确诊已治疗

经过三甲以上精神专科医院确诊有精神疾病并且已经接受治疗的学生,需向学校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及病历复印件,并办理相关手续(退学、休学、陪读等)。

接受治疗后,如果三甲以上精神专科医院相关材料可以证明学生达到正常学习、生活的要求,可予以复学。学生复学,原则上需要家长陪读,监督学生继续服药,如有需要,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会给以支持性辅导。学生复学后,学校和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要积极关注该生的心理动态,定期跟踪反馈,同时学校要及时、定期与家长沟通,并做好相关记录。

2)确诊未治疗

经过三甲以上精神专科医院确诊有精神疾病但是未接受治疗的学生,学校需协同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做好家长和学生的工作,建议及时接受专业治疗。

如果病情严重或者所需治疗时间较长,可办理休学手续。如果学生不同意休学,家长则需要陪读监督学生的治疗。

如果经多次劝说,学生及家长仍坚决拒绝接受专业治疗,学校和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在给予该生密切关注的同时须向家长和学生说明问题的严重性,建议家长陪读,并要求家长做出书面保证,承诺其应对学生的心理危机状况及可能造成的后果负全责。

2.疑似患有精神疾病但没有确诊的情况及其干预方法

1)班主任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学生疑似患有精神疾病

班主任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学生有疑似精神疾病的症状,要及时与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联系,心理中心通过核实心理普查结果和面对面的心理评估等程序,如初步确定其疑似患有精神疾病,则建议其接受专业评估,并第一时间告知学校,学校应立即联系学生家长,要求家长带领学生前往精神专科医院接受心理评估。如果该生和(或)其家长经多次劝说之后仍拒绝接受专业心理评估,则按照本文第17页的(2)“确诊未治疗”情况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处理。

2)心理辅导过程中发现疑似有精神疾病

心理辅导师在心理辅导的过程中发现学生存在疑似精神疾病的症状,应当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同时建议其家长带领该生至精神专科医院接受专业心理评估。如果该生和(或)其家长拒绝接受专业心理评估也按照本文第三部分第一条第2款中“确诊未治疗”情况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处理。

3.精神疾病现场发作的情况及其干预方法

1)学生突发精神疾病,但未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情况

有些精神疾病,如恐惧症、轻躁狂发作等,发作时尚未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相关人员应第一时间告知学校和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学校应及时将学生情况通知家长,并要求家长前来处理该生的问题;心理中心的专业辅导师应对发作的患者进行心理评估以及一定程度的危机干预。辅导师应对现场的情况做出判断,如果该生情况渐趋稳定,应当建议学校在家长抵达现场之前,对学生实施24小时全面监控,直至家长抵达;如果该生病情较为严重,需要及时接受诊断和医治,辅导师应建议学校征求家长意见,提议在家长抵达现场之前拨打120紧急救助电话,立即将该生送至精神专科医院就诊;如果家长拒绝接受学院和学校的意见,无视学生病情危急的事实,学院可直接拨打110报警,要求110协助处理该紧急事件。

2)学生突发精神疾病,且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情况

有些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抑郁症等,发作时往往会伤害到患者本人或周围的人。当此类危机发生时,相关人员应第一时间告知学校和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学校应第一时间拨打110,如果涉及到伤害事件,还应同时拨打120紧急救助电话。学校应尽快联系学生家长,将危机状况告知家长。如果学生病情暂时得以缓解,家长可以在短时间内赶到现场,学校可以对学生实施24小时全面监控,直至家长抵达;如果该生病情没有得到缓解,危机持续存在,学校应征得家长同意,并将学生送往当地的精神专科医院;如果该生家长拒绝合作,无视学生病情危急的事实,学院可直接拨打110报警,要求110协助处理该紧急事件。

该生在精神专科医院接受诊治之后,其危机便属于第三部分第一条,应按照此条内容予以处理。

4.非精神疾病的突发事件及其干预方法

学生如遇到重大应激事件(如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或重大丧失),学校和心理健康教育中心需要及时与事件相关当事人沟通,分层进行危机干预,关注学生的心理动态。心理中心主要提供危机干预、心理辅导、团体辅导等服务。学校应当将危机情况通知学生的重要他人(如家长),同时做好各项安抚工作。

三、三级危机干预

一旦发生学生自杀或他杀等恶性事件,立即启动三级危机干预方案。

1.迅速通报。一旦发生学生自杀或他杀等恶性事件,获得信息的老师或同学必须立即报告学工处。学工处联系总务处,立即调配保安保护事故现场,拨打120110报警;同时通知学校校医立刻到现场对伤者进行紧急抢救,电话通知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由副校长召集各负责人,各负责人必须在半个小时之内赶到现场。  

2.通知学生家长,做好家长安抚工作。学生所在年级领导需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如实通报学生情况,请家长配合学校工作;做好学生家属来校的各项服务工作,做好亲属的心理安抚和各项服务工作;了解亲属对事件的态度,及时向领导汇报。  

3.协助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察。学工处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死因鉴定,由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以备处理善后事宜。  

4.做好通过法律解决问题的准备。出现危机事件,家属有可能会提出经过法律解决的意见。因此学工处负责搜集、保存证据,做好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议的准备。  

5.固定宣传机构,统一对外口径。学校校务办代表校方应对危机中外媒体采访,其他人员不能随意接受采访,减少媒体炒作机会,维护学校声誉。  

6.密切关注学生思想动态。各年级需密切关注学生思想动态,帮助学生澄清事实真相,切实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避免因学生思想不稳定给善后工作造成新的困难。  

7.与家长就善后问题商谈。学生所在年级选派人员与家长就善后问题商谈,如家长对死因无异议,学校可以从人文关怀的角度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结束善后;如家长对死因有异议,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家长反映强烈,对学校处理有意见,已经形成不稳定事端,学校要及时向上级教育机关汇报并寻求支持,并要认真做好工作,防止出现冲击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事件。  

8.开展事后辅导工作危机事件结束后,心理健康教育中心需要对与当事人密切接触的老师、学生和有关领导开展辅导工作,帮助其正确认识自杀现象,给予情绪支持,帮助他们舒缓压力,以免造成心理上的不良影响。  

9.做好资料搜集、整理、总结工作。危机事件处理结束后,由学生所在年级填写《校园危机干预处理报告表》,并报送负责人,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建立学生心理问题档案,保存相关资料。

四、工作职责

(一)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主要职责

1.全面规划我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为学校开展心理危机学生干预工作提供专业支持(包括心理咨询、与家长沟通、至专业医院就医等)。

2.每年春季(精神疾病多发季节)进行全校范围内的心理危机梳理,召集各年级学生工作负责人、班主任开展心理危机学生干预工作研讨会,以掌握全校心理危机学生情况。

3.根据实际情况以各种形式对专兼职心理辅导师、班主任、班级心理信息员进行心理危机干预专题培训,提升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队伍的专业化程度。

4.定期走访班级、年级,与班主任沟通,及时了解各年级、班级心理危机学生干预工作情况。

(二)学校学生工作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针对学校学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定期召开班主任心理危机学生工作交流会。

2.根据心理危机学生的具体情况,统筹好学校心理危机学生干预工作,并督促有关人员予以实施。

3.组织学校相关人员积极参加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组织的有关心理危机干预的各项活动。

4.定期将学校心理危机学生的干预情况反馈给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三)心理辅导员的职责

1.及时、准确了解学校心理危机学生的状况,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干预。

2.定期与班级心理信息员、班主任及学生工作负责人、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沟通,做到危机学生信息交流及时、通畅。

3.建立学校心理危机学生的心理档案。

4.协助学校学生工作负责人制定学校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方案。

5.依据学校和心理中心制定的心理危机学生综合干预方案,具体开展危机干预工作及跟踪工作,在此过程中,应做好心理危机学生干预资料的收集与存档工作,主要包括与相关方面联系时重要的录音、笔记、书信、照片等。

(四)班主任的主要职责

1.及时、准确了解所带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干预。

2.定期与班级学生沟通,了解心理危机学生的基本信息。及时向学校学生工作负责人和心理辅导员汇报心理危机学生情况,并与家长保持良好沟通,当危机发生的时候,应第一时间与家长取得联系。

3.建立心理危机学生档案,制定心理危机学生干预初步方案,为学校和心理中心形成心理危机学生的综合干预方案提供资料。

4.依据心理危机学生综合干预方案,具体开展危机干预及监控工作,在此过程中,应做好心理危机学生干预资料的收集与存档工作,主要包括与相关方面联系时重要的录音、笔记、书信、照片等。

五、注意事项

1.《精神卫生法》规定,相关人员应当对患者的有关资料(如危机档案、病历资料、心理咨询档案等)严格保密。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学校学生工作负责人(尤其是班主任、心理辅导员等直接处理危机的人员)以及其他获晓患病学生资料的人员,应当对学生资料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2.《精神卫生法》规定,在危机干预过程中,任何相关人员都不得歧视、侮辱心理危机学生及其家人。

六、心理危机学生档案

心理危机学生档案(一):心理危机学生基本信息表

姓名 性别

学号 年级

联系电话 出生年月

是否拒绝个体心理咨询 家长态度

班主任姓名 班主任联系方式

家长姓名 家长联系方式

班主任了解到的情况

班级信息员及班级同学了解到的情况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了解的情况

心理危机学生档案(二):心理危机学生家长联系表

姓名 性别

学号 年级

联系电话 出生年月

班主任姓名 班主任联系电话

家长姓名 家长联系电话

与家长具体联系情况(含日期、沟通内容、应对方案等)

心理危机学生档案(三):心理危机学生干预方案及实施

姓名 性别

学号 年级

联系电话 出生年月

班主任姓名 班主任联系方式

家长姓名 家长联系电话

学校制定的具体干预方案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意见

心理危机学生综合干预方案

方案具体实施情况

第四章 校园伤害事故中的法律问题解析

学生在学校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和学生家长究竟在这些事故或人身伤害案件中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为什么要承担责任?学生与学校间的权利义务如何?我国现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都未做出确切具体的规定,有关司法解释也并不详尽。20028月份,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其中规定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并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承担责任及不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况。但由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效力层级较低,在学生伤害事故民事赔偿的司法实践中难以被直接引用,家长和学校也对上述规定的理解不够全面和准确,因此实践中仍然存在大量校园伤害事故争议和纠纷。本章从我国现行相关校园安全事故责任的法律规定出发,结合司法实践中的一般处理方法以及国外对此类事件的处理方式,分析校园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及参加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好处,供各位师生、家长参考。

一、校园伤害事故的定义

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活动期间,其人身受到侵犯导致伤害的事件,它既属于一般人身损害的范畴,又不同于社会上发生的人身损害。学校伤害事故具有特有的特点:一是损害主体是确定的,受害主体只能是在校学习、生活的学生,包括公立、私立学校中走读制和寄宿制的学生。二是损害地点是特定的,学生损害的地点必须是在校园内及学校组织校外活动的特定场所。三是损害时间是特定的,学生受损害是发生在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以及学校组织的活动期间,学生离开学校时的非学习、生活期间除外。据此可将校园伤害事故分为以下四类:

 (一)学生彼此之间因为运动、游戏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伤害。比如学生违反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导致的伤害;学生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导致的伤害。这类事故的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是在校学生。

(二)由于学校未履行有关义务而导致人身伤害事故。比如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有关标准、要求的;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存在重大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等等。这类案件导致损害的原因是学校的消极不作为。

(三)由于教师或者学校的其他员工玩忽职守、责任心不强或体罚学生等原因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包括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等等。

(四)意外事故导致学生人身伤害。这类事故的特点是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原因并非学校的教师和同学或第三人,而是一些意外的事故。

二、校园安全事故对学校教育的影响

据调查,中小学生人身伤害的第一因素是意外伤害,其中发生在校园中的伤害事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由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在意外伤害的情况下学校想举证证明对发生于自己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学生伤害事件已尽到了即尽到了多少监督、保护义务几乎是不可能的。如果把学校的责任确定为完全结果责任,变成了一律由学校承担赔偿义务,这对我国目前教育体制及学校承担责任能力现状而言,都是不可取的。部分学生家长也不论何种事由,在出现意外伤害时均以学校未尽监管职责为由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结果是:近年来,学校为避免发生事故,屡出怪招,对学生采取“一动不如一静”的消极对策,如不再组织春游、参观等校外活动;严格限制学生在校时间,一放学就把学生轰走;甚至不允许学生在课间互相追逐打闹等,无形中使学生丧失了培养其独立意识、劳动意识、冒险意识、自然情趣甚至是生存能力的机会,已经对中国教育造成了严重的危机。因此,学生家长不应以存在潜在不安全因素为由要求学校控制学生的所有活动,而是应该鼓励学校适当地教育和引导学生,培养学生处理危险的能力:一方面,学校应对学生履行监督与管理义务,以保护其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害;另一方面,学校应努力培养学生的独立意识和独立能力。

同时,学生家长也不应将所有的意外伤害事件的责任都推到学校身上,只有明确学校和学生、学生家长的安全责任范围,才能更好地尽到师生安全教育的义务和责任,才能更好地预防学校内外对师生造成的伤害,才能更好地保护学校及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才能更多地把精力放在正常的教育教学上。只有明确了学校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况,学校才不至于畏首畏尾、缩手缩脚、裹足不前,才能够真正为了学生的健康成长放开手脚、大胆工作;才能让那些已经从校园销声匿迹的体育器材重新出现在体育课上,让本该组织的春、秋游等正常活动继续开展;才能让本该张扬个性、不惧艰难困苦的青少年们绽放出生命的光彩;才能让因畏惧安全事故而小心翼翼的校园重焕生机与活力,让教育回归本真。

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校园伤害的责任认定

为解决学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问题,教育部以及一些地方制订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以解决争议较大的一些责任分配问题,如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等。最高人民法院、一些地方法院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也对学生伤害案件的处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作了一般性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及江苏省的司法实践,目前我国对校园伤害的责任认定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对学生的照管职责与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有何不同?

学校对学生的照管职责与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两者有本质上的区别。第一、在职责产生的渊源上,学校的照管职责来自教育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而监护职责产生于监护人的监护权。第二、在履行义务的时间上,学校只在法定的教育管理活动期间对学生负有照管职责,而监护人则随时都要履行监护职责。第三、在履行义务的空间上,学校只在其能力所及的空间范围内,主要是在学校范围内对学生承担照管职责,而监护职责却不以此为限。第四、义务的内容不同。学校的照管职责侧重于维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和人身权利,而监护职责却涉及被监护人生活成长的方方面面的权益。第五、在责任的性质上,监护责任是对他人行为的责任,即对被监护人的违法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学校的侵权责任是对自己行为的责任,即学校违反学生的法定照管职责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第六、在归责原则上,监护责任是无过错责任,而学校的侵权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

(二)学校在校园伤害案件中承担的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责任?

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依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如学校因过错违反该义务导致校园伤害事故则应承担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第三人(包括学生之间以及校外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三)学校承担责任的判断标准如何?

我国司法实践对校园伤害事故赔偿责任一般采取的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兼顾公平原则,即只有校方对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确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对事故发生当事人都无过错时,可按公平原则由学校适当分担经济损失。学校承担事故侵权法律责任必须符合下述四个条件:(1)学校自身的行为具有违法性;(2)有在校学生事故伤害事实存在;(3)学校的违法行为与学生人身伤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学校主观上有过错。司法实践中,采用客观标准确定学校的过错:首先是判断学校有无注意义务以及应负注意义务的程度;其次,如果学校负有该注意义务,学校是否实际上违反了该注意义务。

(四)什么情况下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五)什么情况下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

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同时,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5.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什么情况下监护人应承担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由于未成年人学生自己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的过程,未成年学生违反法定义务,或者对危险行为的后果能够预见却因过于自信或疏忽未能预见并避免,因此造成未成年学生本人或其他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受到伤害的是未成年学生本人,则责任由自己承担;如果给别人人身造成损失的,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四、国外处理校园安全事故的方法

在多数西方国家,中小学校分为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在公立学校发生的损害,多适用国家赔偿法或者不同于普通侵权行为法的特别规则。在私立学校发生的损害则适用普通侵权行为法。在英美法系,英国及美国判例法均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审理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案件。在大陆法系中,除德国、日本较为特殊外,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荷兰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均采用了过错责任的立法例。如根据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之规定,父母、学校教师等对未成年人所致的损害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但考虑到这样的规定对学校来说未免过于苛刻,学校为期免责,势必加强其对未成年人之监督,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及身心发展,亦有妨害,因此,在193745日的法律修正案中,该条款被修改为父母及工艺师仍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而学校教师仅负过错责任,而关于学校因其不慎或疏忽而致损害的事实应由受害方加以证明。

此外,由于发达国家一般都有较为完备的保险制度,在发生此类损害时都能最终通过保险公司的赔偿得到比较合理的救济,以下列举一二:

美国法律较为健全,在校园伤害事故方面的法律规定也较为严密。美国将学校保险分为一般性责任保险和专业性责任保险,这使得学校责任保险的赔偿针对性强,事故发生后,根据不同险种的保险对象来区分学生伤害事故的具体承担者,再根据具体的险种有针对性地对受害中小学生给予该险种责任范围内的保险赔偿。这种保险分类有利于确定赔偿责任的具体对象,进而确定对受害中小学生给予何种保险赔偿。

日本向来重视教育发展,重视对学生权益的保护。在处理中小学生伤害事故方面,日本最具特色的就是“学校健康会”。“学校健康会”是由日本文部省牵头成立的一个统一的非盈利学生事故保险组织。学校与该会签订合同,自愿加入。签订该合同的同时,还可以附带签订免除事故责任的特别协约,由学校和学生分别缴纳较低的费用,发生事故时,在“学校健康会”的赔偿范围之内的,学校可以免除责任,而学生也可以得到足额赔偿,达到了两全其美的效果。

因此,通过参加保险方式确定在校园伤害中学校和学生的责任,是世界各国解决校园安全事故的必备内容。一方面使得学校和学生不必在发生事故后为责任确定大费周章,保险机构在符合赔付的条件下先行赔付,避免了学校和学生一方的争议;另一方面,学校和学生通过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学生意外伤害险,有效确保了在发生事故时学生能得到足额赔付,减少了学校和学生的经济压力,进一步促进学校着力培养学生的独立性、创造性。

五、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好处

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也提出“鼓励和提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要求。可见,我国中央及地方层面已经意识到保险对于维护学校稳定、促进中小学校健康发展产生的重要作用。

2007年江苏省在全国率先改革,为全省所有中小学校统一购买学生人身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在全国开创政府出资为学校投保的先例。虽然如此,校方责任保险一般是由校方根据立法或行业主管部门强制投保的,是一种责任保险,其保险范围有限(仅适用于校方承担责任的部分,对校方不承担责任的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付),限额较低,无法完全覆盖学生受到伤害后产生的所有费用。在此情况下,学生补充投保“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将使学生出现伤害事故后得到赔付的几率大大增加,且赔付金额也较为可观。“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是由投保人(学生/学生家长)自愿投保的,被保险人为学生本人而非校方,保险的标的是学生的身体健康而非校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完全从学生本人健康成长的角度进行保险,不论事故发生时候校方有无过错,均可获得保险赔付。

当然,学生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后,并不意味着学校的责任降低,也不意味着学校会放松安全教育。而是通过校方和学生均投保的基础上,让学校和学生均免于意外伤害的束缚而不去开展更多的课外活动、社会实践,从而达到更好的教学目标,这才是对学校和学生最有价值的回报。

校园安全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构建的浩大工程,学校在其中起着中坚作用,但是也不能把希望完全寄托在校方身上,需要靠社会各界联手创造良好的校园安全环境,进行综合治理,通过保险等方式解决困扰学校和学生家长的困扰,将能最大限度发挥学校的教育作用,为在校学生安全学习、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章  附录

附一、校园常见突发事件简明应急程序速查

(一)火灾简明应急程序

(二)意外伤害简明应急程序

(三)踩踏事故简明应急程序

(四)传染病简明应急程序(早发现、早隔离、早报告、早治疗)

(五)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流程图

附二:南师附中新城黄山路分校应急疏散路线

楼道 楼层 教室 路线

明志楼东楼梯 二楼 204.205 明志楼外南侧通道——篮球场——足球场

三楼 304.305

四楼 404.405

明志楼西楼梯 二楼 201.202.203 明志楼西出口——篮球场——足球场

三楼 301.302.303

四楼 401.402.403

致远楼东楼梯 二楼 204.205 图书馆门前通道——篮球场——足球场

三楼 304.305

四楼 404.405

五楼 504.505

致远楼西楼梯 二楼 201.202.203 致远楼西出口——体育组门前通道——足球场

三楼 301.302.303

四楼 401.402.403

五楼 501.502.503

格致楼东楼梯 二楼 205.206.207.208 格致楼东出口——图书馆门前通道——体育组门前通道——足球场

三楼 305.306.307.308

四楼 405.406.407.408

五楼 505.506.507.508

格致楼东楼梯 二楼 201.202.203.204 格致楼东出口——图书馆门前通道——体育组门前通道——足球场

三楼 301.302.303.304

四楼 401.402.403.404

五楼 501.502.503.504

说明:

1.下楼时一律靠右行,左侧留出二尺的抢救通道;

2.请勿使用电梯;

3.其它场所人员疏散路线:

A.体育馆内人员立即从西楼梯撤离,疏散到足球场;

B.办公楼、图书馆人员立即向西撤离,疏散到足球场;

4.如需向其它疏散地转移,所有人员须听从现场指挥。

附三、国家法定管理传染病目录

甲类传染病(2种):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26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11种):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如发生、发现上述传染病,需立刻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